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 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制定了《吉 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管理 备案 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 年 4月 9日印发(共印 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培 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 自律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自律信用评价工作按照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信用评价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诚信评价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149 号)、《注册造价工程 师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50 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约及实施办法》 (吉价协【 2008】09 号)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评、质量专项检查等各项考核结果; (五)社会调查结果。 第四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 B、C三个级别。 A表示信用良好企 业,B表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