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 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 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适合中 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适用性, 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 要达到一 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 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 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适用性是指在住房 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 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 这类住宅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1 号)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 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 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 家庭 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