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赣专员办:《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 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 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 绘资质分级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甲、乙、丙、丁 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 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 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