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
09 年最新修订防排烟设计规范(修订稿 ) 来源: 曾尚淳 .的日志 一.建筑防排烟的一般规定 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1.2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 4人民防空工程避难走道的前室; 1.3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高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m2 、非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 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上房间; 2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 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多层建筑设置在一、 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的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高层建筑内设置在首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