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 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 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 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风貌等地方特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 年 2 月 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 [1998]94 号 ) 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 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 4月 1 日起施行,其中, 1.0.3 、 3.0.1 、3.0.2 、 3.0.3 、 5.0.2 (第 1 款)、 5.0.5 (第 2 款)、 5.0.6 (第一款)、 6.0.1 、6.0.3 、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