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宿 备 案 证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持 证 须 知 1、本证为准许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宿州市从事建筑经营的 凭证。 2、企业在参加工作投标、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 分包合同备案等有关手续时,须出示本证。 3、此证只限本企业在宿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和出卖, 如有遗失应在宿州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 再申请 补办。 4、企业应按资质范围在宿参加施工投标、承揽工程施工 任务等工程建设活动。 5、企业改变名称、企业资质等级、性质、地址、隶属关 系、法定代表人、在宿管理人员等,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市 建筑业管理处作变更备案手续, 企业撤销、 撤离或其它原因终 止在宿经营,须在 30 日内将此证交回发证机关,逾期不交, 自行作废。 6、本证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内不履行续期 登记手续的,证书自行失效,且 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外 地 进 宿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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