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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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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 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 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下 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 80%的比例在保 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 ,门

对建筑工程领域中意外伤害险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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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以及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意外伤害险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建筑企业合规经营生产两方面的改进建议,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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