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实施时间】 2001-01-09 【发布单位】建设 (2001)9 号文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 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 的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 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 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 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 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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