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 8月 21日交通部令 2001年第 6号发布 2013年 2月 17日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 3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 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 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 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达到国务院批准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勘 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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