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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钢结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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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3 钢结构防火要求 3.0.1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的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1 和本章的相关 规定。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外包覆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隔热的措施。 表 3.0.1 单、多层和高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耐火极限 (h) 构件名称 单、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承重墙 柱、柱间支撑 梁、桁架 楼板、楼面支撑 厂、库房 民用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屋顶承重构件、 屋面支撑、系杆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不要求 疏散楼梯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注:对造纸车间,变压器装配车间、大型机械装配车间、卷烟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等及类似的车间,当 建筑耐火等级较高时,吊车梁体系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3.0.2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

高层建筑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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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 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为一类建筑,十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为二类建筑。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 防火间距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建筑类别 高层 建筑 群房 其它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群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临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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