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建筑工地食堂发证基本条件 一、 选址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 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食堂应距垃圾箱、 公共厕所、倒粪站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 性污染源 10米以上。 二、 布局和建筑设装置 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 售)、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 独设立。 食堂厨房和备餐间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就餐人数在 100人 (含 100人)以下,厨房 (包括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餐具工 用具清洗消毒,但不包括原料储存场所 )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30平方 米,其中备餐间 (不包含二次更衣室 )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8平方米;就 餐人数超过 100人的,按每增加 1人,厨房使用面积相应增加 0.15 平方米,备餐间面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