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08年版)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 规定。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 50223的要求。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 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强条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 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 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 不应 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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