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7.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征税

格式:pdf

大小:111KB

页数: 2页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 征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厂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 2002﹞148号 【发文日期】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沈阳、本溪、丹东、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国税发﹝ 1994﹞64号),2001 年,我局曾下发《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征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 发﹝2001﹞6号),对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的征税问题做出规定。鉴于国 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电厂的生产经

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要

格式:pdf

大小:32KB

页数: 3页

1 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 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 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 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 公路等基 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 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 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第三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 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 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 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 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力设施所有

最新知识

辽宁电力
点击加载更多>>
专题概述
辽宁电力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