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指定交收库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与粮食市 场化购销;同时,满足会员贸易粮交易与仓储物流融资需求。 根据国家粮食电子 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收库管理办法》的 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交收仓库的选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是指通过交易平台 注册管理,具备相应粮食仓储、交收能力,能够为会员提供粮食(含食用油,下 同)仓储、交收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仓储企业及仓储设施。 第三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市场)负责北京市交收库 的审核选定、信息统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交收库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并承诺遵守有关交收库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交收库的选定标准 第五条 交收库申请人(以下
订货交易平台交易商管理办法 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订货交易平台交 易商管理办法 为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 范交易商在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 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 进行交易、交收、仓单质押、交收、第三方监管等业务的相 关主体。 第二条 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订货交易平台的 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交易商入市须向交易中心订货交易平台综合 (经纪)会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由综合(经纪)会 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综合(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提交 该交易商申请资料和信息,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批准。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2.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