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 曾用名词 说明 耐火极限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 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 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非燃烧体 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 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 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 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 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 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 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 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 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 材料,如木材等 闪点 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
篇一: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合同法名词解释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 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 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 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 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 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合同才能成立。 有 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 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