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焊接与施工验收规范 一、通用规定 1、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 Q235AF,(含C≤ 0.3%)。普通低合金 钢及氧—乙炔焊接工程。 2、焊工必须按规定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施焊。 3、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当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 制订返修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返修。 4、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焊前准备 1、焊缝的设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 2、管道两相邻环形焊缝中心之间距离应大于钢管外径,且不得 小于 150mm。 3、焊接坡口按设计规定加工成 60—70度 V 形坡口。 4、管件对接焊缝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宜超过管壁厚 的 10%,且不应大于 2mm。 5、焊件不得进行强行组对。 6、对口焊接前应检查坡口外形尺寸和坡口质量,坡口表面应整 齐、光洁,不得有裂纹、锈皮、熔渣和其他影响焊接质量的杂物。 7、对口焊接间隙 3—5
变压器的施工验收规范 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篇适用于电压为 330 千伏及以下、 频率为 50 赫芝的电力变压器、 互感器安装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消弧线卷、 油浸式电抗器的安装应按本篇变压器章的有关规定; 特殊用 途的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的安装,尚应参照产品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1.0.2 条 电力变压器和互感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3 条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的运输、保管,除应符合本篇要求外,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 1.0.4 条 本篇所列设备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系指保管期限在一年以内者。长期保管的 设备,则应遵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 1.0.5 条 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6 条 所有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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