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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2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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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 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 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10%(体积) 乙 ≥10%(体积) 第 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 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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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007-3-22 17:04: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 12月 1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 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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