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的防火设计 第一节木结构防火设计原则及防火理念 一、木结构防火设计原则 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 2003 第一章总则中 1.0.6 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 除应遵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章第 10.1.1 条规定: 木 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本章为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87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是木结构建筑防火设计的根本指导原则。设计人员或审图人员在进行工程设 计、审查时必须遵守该条规定,以维护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木材的燃烧特性 木材为可燃燃料,品种不同发热量各异。木材受热,温度在 100℃以下时,只蒸发水 分不发生分解。继续加热,温度在 100—— 200℃时,开始分解,但其速度很慢。分解出的 主要是水蒸气和 CO2,同时,还有少量的有机酸砌体。因此,在 200℃以下,
5 木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2.1.1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 ,应从本规范表 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 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 直 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2.1.2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 2.1.2—1的要求选用 适当等级的木材。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表 2.1.2—1 项次 构件类别 材质等级 1 2 3 受拉或拉弯构件 受弯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 (如吊顶小龙骨 等 ) Ⅰ Ⅱ Ⅲ 注: 1.屋面板、挂瓦条等次要构件可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其材质等级。 2.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材质标准的规 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 亦分为三级。计时,应根据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