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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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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 般 规 定 第 2.1.1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应设置空气调节 :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 ,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 注 :本条的 "高级民用建筑 ", 系指对室内温湿度、 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 功能要求较严格, 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 如国家级宾馆、 会堂、剧院、图书馆、 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 2.1.2 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 ,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 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 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 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 2.1.3 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 50Pa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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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2006年 1月 1日施行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 ,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 ,且必须 认真分析研究后 ,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及经济意 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 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 、“控制的”、“探明的”资源 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 GB/T17766及《煤、 泥炭地质勘探规范》 DZ/T0215 划分矿井资源 /储量类型,计算“矿井 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 /储量”、“矿井设计资源 /储量”和“矿 井设计可采量”。 划分矿井资源 /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 /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 录 A、附录 B、附录 C。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 /储量时,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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