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建筑的防护 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第 5.1.1 条 为防止古建筑木结构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 维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二、对易受潮腐朽或遭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 第 5.1.2 条 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防腐又能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而持久; 二、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三、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四、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第 5.1.3 条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 宜按表 5.1.3 选用,也可采用其他低 毒高效药剂。 若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宜添加 5%的五氯酚钠或菊酯。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表 表 5.1.3 药剂名称 代号 主要成分组成 (%) 剂型 有效成分用量 ) (按单位木材计 药剂特点 及适用范围 二硼合剂 BB 硼酸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规定和设 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8.1.2条 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 录;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 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8.2.1条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2.1规定。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mm) 表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