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 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按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安 置、合理补偿。被动迁单位和被动迁户,必须在限期内迁完;建设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 位和被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 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9号)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9号(修改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9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的决 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年 5月 28日批 准,现予公布,自 2004年 7月 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 6月 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 2004年 5月 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