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年 4 月 19 日 宁波市监理细则 文档仅供参考 2 2020 年 4月 19 日 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 ( 8月 22日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建【 】120号发 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 作的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 学化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 监理管理条例》及其若干规定、《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 活动,必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 作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依法成立的监理单 位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 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 理。
宁波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 保障建设工 程的顺利进行,维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 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4 米(含 4 米),或深度虽未超过 4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 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 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 挖填等内容。 本规定所涉一级、二级和三级基坑从《建筑基坑工程技 术规程》( BD33 /T1008―2000 )之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主管部 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 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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