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 2000年 9 月 27 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 年 10月 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 年 7 月 16 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徐州市工程 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 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 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 程建设施工质量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2年 8月 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