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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27
南宁市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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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进程, 明确各级司法 行政单位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推 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信息化建设目标管理的考核范围为各市、县(区)司法局、乡 镇司法所和厅直属各单位。考核工作本着自评与集中评议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重点工作与项目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 行,采用百分制进行测评打分。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明确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管理员,人员固定,职责明确,负责具体 开展本单位信息化工作。 (二)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 建立完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制度, 包 括运行维护制度,对网络、设备运行、应用系统、门户网站进行日 常检测和记录,及时掌握运行状况;备案制度,真实详尽记录各联 网计算机及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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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 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 、经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 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 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 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 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 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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