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的管 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业主为市直预算单位、市直项目建设领 导小组(包括指挥部、 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 和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建设的各类政府主 导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包括金融、信托等机构借款) ;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报经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