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4年 12月 31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 1月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 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 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
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 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 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库 [2003]120 号)和山东省 财政厅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鲁财 库〔 2007 〕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 是指根据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 31 号令)取得甲级和 乙级代理资格, 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 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 应当坚持依法办事、 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