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返回目录 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 <城市规划法 >办法》、 《泉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