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94 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 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以下简称供 热企业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 (以 下统称居民 )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 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主管会计.我单位为了解决职工车辆存放与就餐问题,近期准备在现有厂区内建造一个地下停车场与一个地下职工食堂.在这两个地下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处理.该文件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不征收房产税.也有人认为,地下停车场与地下职工食堂同属建筑设施,应当申报缴纳房产税.但主张申报纳税的人又拿不出政策依据.此外,还有人说,从2009年12月开始,地下建筑也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了.请问,我单位准备建造的地下停车场与地下职工食堂需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地下建筑毕竟不同于地上房屋,对此税法有特殊规定吗?国家有什么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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