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界,遇到资金问题导致项目未完工的情况并不少见。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一个涉及上亿元的大案子——金城公司承接的一个政府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未能完成全部工程。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编制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 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 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 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 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建设规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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