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0—1003 设备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1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 监理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委托人和监理人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书。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投资额: 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具体见附件 A。 三、 监理费用和报酬及其支付,具体见附件 B。 四、 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专业配备,具体见附件 C。 五、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 《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六、 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及其附件( A、B、C);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时); 3. 监理投标书(适用时) ; 4. 专用条件; 2 5.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