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所属行业】 基本法规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11-7-29 【实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属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00 年 9 月 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9 月 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11 月 30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3 月 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1 年 7 月 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1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2011年 7月 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将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00 年 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 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鼓励节约用水,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 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 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 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