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录 入 : DC _ma nag e xxx.co m 2009-12-14 人 气 : 112 颁 布 单 位:山 东省 人民 代 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 颁布 日期 : 2 00 50 52 7 实 施日期: 2 00 50 70 1 (20 05 年 5 月 27 日 山东 省第 十 届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议 通过 )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招 标 投标 法》 , 结合 本 省实 际, 制 定本办 法。 第二 条 在 本 省行政 区域内 进行招 标 投标 活动 和 实施 对 招标 投标 活 动的监 督,适 用本 办法 。 第三 条 招 标 投标活 动应当 遵循公 开 、公 平、 公 正和 诚 实信 用的 原 则。 第四 条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发展改 革
鲁建发 [2002]41 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 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 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