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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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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1-1资质 1-1-01 未取得资 质证 书承揽 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 十五条《建设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第六十条 1-1-02 以欺骗手 段取 得资质 证书的 《建筑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1-1-03 允许其他 单位 和个人 以本单位 的名 义承揽 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1-1-04 未在规定 期限 内办理 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1-2 承揽业 务 1-2-0

建造师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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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师注册违法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根据《注册 建筑师 管理规定》,如果在注册建造 师的过程当中有隐瞒实际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 建筑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同时 申请人在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建造师职业资格。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行为务必要符合正确的法律程序, 一旦发现通过虚假手段在继续教 育过程中作假被核实发现的,取消其继续教育纪律。 三、在大中型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却不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以建造 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经发现核实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其停止所有违法 活动并可以依照清洁严重程度对其处以 1—3 万元罚款。 四、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处以罚款并警告, 其具体情节包括: 没 有履行建造师应履行的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签署不合格文件 的等等条件一经发现则严重处罚。 五、注册建造师没有提供建造师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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