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工程纠纷,申请变更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招投标,并出具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证明。为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申请建筑规模变更的,要由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申报,并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规模增加部分进行现场踏勘。为避免一证多领引发纠纷,施工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刊登遗失声明,领取新证时要交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发放新证的原因及原证的编号:变更证书内容时应在原证备注栏中更改并注明原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 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 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