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联合颁布的《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1 / 2 上海市工程调价文件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 2008〕12号 ] 2010-05-27 07:26:55|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沪建市管〔 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所用的、水泥及劳务 用工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价款调整或工程结算带 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 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内 ,当人工、材料、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 “约定 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 合同定价的 “约定幅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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