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 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 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 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配套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 筑物。所称配套市政设施,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 水)工程管线。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是指道路、 排水(雨、 污水)工程管线及其与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衔接建设。 第二章 设计 第四条 住宅小区道路 应对住宅小区周边已建(已设计)的市政道路进行详细调查,标 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 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技术参数, 排水管 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 及做法等。 住宅小区道路应以沥青路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