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 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 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 缴存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IC 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附件一)。 办理流程: 单位提
一、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营 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 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 .《单位登记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