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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07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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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 办法 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 (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 )新建、翻建和扩 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 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 (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 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 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 干线的改造和建设 (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 )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 (包括小区 内部设施 )的建设。 第四条 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 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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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6-9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新政办发 [2006]88 号 发布日期 :2006-6-9 执行日期 :2006-6-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各州、市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 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 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缴纳城市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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