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2004 年 10 月 22 日深府 [2004]177 号发布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 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 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的原则, 并应当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 指标。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实施日期】 2001/01/15 【颁布单位】深价 [2000]183 号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 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 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 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