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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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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 保障土 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登 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国有 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 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 效,土地权利人应在 1998年 5月 31 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 日起 30 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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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 作原则?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般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完全的产权。为了确保 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征地的补偿,国土资源部 门会依法向各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发放集体土地所 有权证。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简要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使 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内容,以供您了解。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 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 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 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情 况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完全的产权。为了确保农村 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征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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