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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汇编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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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87 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 1. 2. 3.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 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 2. 3. 4.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 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 认: 1. 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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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87 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 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 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53 号)第二 条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 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三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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