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 规定 已有 117 次阅读 2012-3-13 11:09 | 个人分类 : SZ-sip | 2011, regulation , insuran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 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 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 2011年 6月 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 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 A 类综合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政策问答 2011-03-31 一、登记业务 1、哪些单位应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 县分 中心、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以下简称《单位缴存 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 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