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易规则 二○○九年十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交易原则 第二节 交易内容 第二章 出让公告 第三章 申请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确定交易方式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一节 招标、拍卖、挂牌规则 第二节 成交确认 第三节 签订出让合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交易原则 第一条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 资源部令 2007年第 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 土资发〔 2006〕1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守 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条 重庆市范围内应公开进行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二节 交易内容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土地交易包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除依法可以划拨外, 均实行有偿 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 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土地使用权出 让(租赁)及成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