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是否应由房产登记机关赔偿——山东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出:某一单位向信用社贷款,将房产抵押给信用社,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信用社贷款到期以后,该单位无力还款。但是信用社在时隔数年以后仍然未行使抵押权。而后,该...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 第四章 抵押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内的房地产抵押。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籍以取得 抵押权人提供的贷款或向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 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 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为房地产抵押的主管机关。 区房地局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审核、权证核发、查询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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