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造〔 2008〕3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号)及《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 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 [2008] 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 列调整系数调整。即: 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 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 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 2001〕8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新建造〔2012〕1 号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 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 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 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 [2011] 50 号)精 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单价调整方法。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在 新建造〔 2010〕5 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 费基础),抗震加固工程在 新建造〔 2010〕6 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增。 二、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