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 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 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 以本标准为基 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 浮动范围不超过 30%。凡有浮动的, 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 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 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 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 2010 年 1月 11日十届 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 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未利用地, 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 地补偿标准的 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 (含宅基地) 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 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 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 8%,住宅用地 占 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 住宅留用地 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