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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22
巨化热电厂管廊(厂六路-纬四路巨高路口)管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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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热电厂管廊(厂六路 -纬四路巨高路口)管线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编 制: 审 核: 审 批: 巨 化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03月 28 日 1 目 录 1. 工程概况⋯⋯⋯⋯⋯⋯⋯⋯⋯⋯⋯⋯⋯⋯⋯⋯⋯⋯⋯⋯⋯⋯⋯⋯⋯ 2 2. 编制依据⋯⋯⋯⋯⋯⋯⋯⋯⋯⋯⋯⋯⋯⋯⋯⋯⋯⋯⋯⋯⋯⋯⋯⋯⋯ 2 3. 施工准备⋯⋯⋯⋯⋯⋯⋯⋯⋯⋯⋯⋯⋯⋯⋯⋯⋯⋯⋯⋯⋯⋯⋯⋯⋯ 2 4. 材料的验收、保管和使用⋯⋯⋯⋯⋯⋯⋯⋯⋯⋯⋯⋯⋯⋯⋯⋯⋯⋯ 2 5. 施工方法及程序⋯⋯⋯⋯⋯⋯⋯⋯⋯⋯⋯⋯⋯⋯⋯⋯⋯⋯⋯⋯⋯⋯ 2 6. 施工技术措施⋯⋯⋯⋯⋯⋯⋯⋯⋯⋯⋯⋯⋯⋯⋯⋯⋯⋯⋯⋯⋯⋯⋯ 3 6.1 管道安装 ⋯⋯⋯⋯⋯⋯⋯⋯⋯⋯⋯⋯⋯⋯⋯⋯⋯⋯⋯⋯⋯⋯⋯⋯ 3 6

四川省人民政府2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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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6号)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 2007年 10月 26日四 川省人民政府第 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2月 9日起 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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