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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0
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专用使用权人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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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 economyand law 区分贵奢啪 膏一彻 杈人蠢曩衩 一 、概 述 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结构上可以区分为数个具有构造 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并为不同人所有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建筑物由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构成。专有部分是指 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与利用上的独立性,作为区 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的客体的建筑物部分。建筑物专用 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是共有部分。如屋顶、墙壁、公共楼梯、 公共走廊、地下室、屋顶平台等。 共有部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构造上有固定的使 用方法,而且属区分所有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 分,如公共楼梯、公共走廊等。这些共用部分不得设定专用 使用权。因为此等共用部分如设定专用使用权,将影响区分 所有权人的居住品质,甚至妨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居住权,破 坏物权法的秩序。 一类则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上必不可 少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可

浅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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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划分在理论界一直有疑义,产生了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说以及新型说等学说。在理论上明确共有权的性质对司法实务中区分所有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对于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划分,《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随后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业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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