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强制性规范,对其中的条文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消防管理部门的认可, 应无条件执行。但由于建规为综合性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许多条文只规 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 随着国民经济和消防技术的发展, 规范本身尚在不断地发展和完 善中。本文就作者在设计中经常碰到的几个问题, 对现行建规的某些条文作一些探讨, 并提供相应 的建议,供以后规范修订时参考。 1 消防水池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关系 首先,我们可以看看现行建规中某些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有关的条文。 第 8.1.1 条:⋯⋯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第 8.1.3 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不小于 10mH2O(1mH2O=10kPa)。 第 8.3.4 条第 4点:供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