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1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编制说明 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 特点,在 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 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按单位资历和信誉、 技 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成果等六个方面制定 考核指标,主要的考核指标系从 1998、1999年度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汇 总数据中检索、分析、测算而确定的。其中业务成果项供资质考核时备用,不作 硬性要求。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 专业类和劳务类三类; 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 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公布)、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
一级资质: 1 企业近 5 年承担过 2 项以上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 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 8 年 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 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总会计师 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4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 员不少于 30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 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人。 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 企业注册资本金 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6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2500 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